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答复∶
问题:
据报,警方于前年在一间道具公司内搜出大量据称用作电影道具的纸币复制品。该公司的东主于上月被裁定管有流通纸币的伪制品罪成,判囚四个月,缓刑两年执行。有电影业人士对该判决感到愤怒及震惊,并指当局从来没有就复制纸币的法律规定发出清晰指引及进行宣传,令业内人士误堕法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为电影业制订较灵活和简单的申请复制纸币程序,包括在电影服务统筹科(下称统筹科)网站提供申请表格和细则,以鼓励业内人士依法提出申请;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统筹科、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警方的代表于昨日与电影业人士就有关事宜进行商讨,该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所得结果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设立规范电影道具行业的制度,订明只有经政府认可的道具公司才可设计、制作及出租高仿真度的复制纸币、枪械、警员委任证、政府文件等道具,以便在支援制作高质素电影和防止非法行为之间取得平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03条,任何人在任何物质上,以正确或不正确的比例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必须经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书面同意。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我现答复如下:
(一)及(二)因应近日影视业界对申请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拍摄用途提出的关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的创意香港电影服务统筹科(统筹科)积极作出跟进,与各个行业协会联系,听取意见。统筹科并担当桥梁角色,于昨日(六月十九日)安排业界代表与金管局及警方举行会议,作直接交流。出席会议的业界包括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香港电视专业人员协会、香港电影导演会、香港电影副导演会、香港电影美术学会及香港电影制作行政人员协会的代表。
会议就现时使用「道具钞票」进行拍摄须作出的申请手续及须遵守的条款作出了说明,并由警方解释一贯跟进后续工作的安排,包括储存、销毁「道具钞票」的要求及监控措施,以释除业界的疑虑。
会议各方亦致力讨论如何加强业界对相关守则的理解,务求在切合业界诉求和有效防止罪案中取得适当平衡。
其中,为进一步便利业界理解指引的要求,金管局会提供中文版的申请指引。金管局并已将申请指引上载至金管局的网站,方便阅览。统筹科的网站亦已附有相关连结。金管局稍后会在申请指引附上「道具钞票」的尺寸范本,列出「道具钞票」设计和字样必须有异于真钞之处;指引亦会夹附申请表格,方便申请人填写。
(三)电影道具属于影视制作的专业。根据统筹科的了解,虽然现时有不少道具公司为业界提供各种不同的道具,但大部分电影制作所需的道具是由个别电影的美术指导因应该电影的拍摄需要购入或特制而成。由于道具种类繁多,而个别制作对道具要求各异,由政府划一规管和设立规范制度不符合成本效益,亦会窒碍业界的创作。
现时,使用道具钞票或改装枪械作拍摄用途均已有既定的申请程序及指引,有关当局就个别制作发出批准许可前考虑的因素亦有所不同,难以划一处理。就个别的道具,如仿造政府人员委任证或部门徽号,统筹科亦会协助业界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以确保有关物品不会侵犯版权。统筹科亦会继续就着各种不同的其他个别个案,提供适切的支援,协助业界解决拍摄疑难。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