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劉吴惠蘭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提出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载政府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 章)第54A 条提出的决议案。决议案的目的,是因应政府成立专责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创意香港办公室」,而须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转移相关的法定职能。
我们在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获得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透过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的资源,于二○○九年六月一日成立创意香港办公室,以回应业界的需求,为业界提供更妥善的一站式服务。
组成创意香港办公室的一部分是将影视及娱樂事务管理处的特别效果牌照科调配至创意香港办公室。该组负责监管电影、电视与舞台制作使用特别效果物料制造娱樂特别效果。根据《娱樂特别效果条例》(第560 章)第3 条订明,影视及娱樂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是娱樂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随着创意香港办公室的成立,原來由影视处处长根据《娱樂特别效果条例》(第560 章)行使的法定职能须转移到创意香港办公室。我们须修订法例,让创意香港总监在行使转移后的职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要转移上述法定职能,必须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 章)第54A 条通过决议。现在所提出的决议案订明,将现时影视处处长凭借《娱樂特别效果条例》(第560 章)得以行使的法定职能转移给创意香港总监。决议不会对《娱樂特别效果条例》所订的法定职能(包括权力和职责)作出任何实质改动。决议规定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该条例对「影视及娱樂事务管理处处长」的提述会由「创意香港总监」取代。
决议通过后,创意香港总监会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行使《娱樂特别效果条例》所订的职能,监管电影、电视与舞台制作使用特别效果物料制造娱樂特别效果。为确保对这類特别效果物料的使用情况实施适当监管,影视处处长暂时继续担任娱樂特别效果发牌监督,直至决议案通过后转移职能生效为止。政府成立创意香港办公室得到立法会议员和业内不同界别人士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决议案。
多谢主席。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