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下 為 今 日 (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林 健 鋒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 在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缺 席 期 間 ) 的 答 覆 :
問 題 :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2007─2008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示 , 創 意 產 業 需 要 加 快 發 展 , 當 局 會 制 訂 策 略 , 為 「 香 港 品 牌 」 注 入 新 動 力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在 推 動 創 意 工 業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方 面 ( 例 如 把 空 置 工 廠 大 廈 改 為 創 意 工 業 生 產 場 地 、 擴 展 與 創 意 有 關 的 課 程 以 培 訓 人 才 , 以 及 促 進 官 商 民 合 作 , 在 社 會 各 層 面 建 構 創 意 經 濟 ) , 當 局 有 甚 麼 新 的 具 體 計 劃 ; 及
(二) 鑑 於 本 月 初 警 方 以 涉 嫌 違 反 《 社 團 條 例 》 為 理 由 , 檢 走 一 批 在 一 間 家 居 精 品 店 售 賣 的 T 恤 和 明 信 片 , 當 局 在 執 法 時 會 以 甚 麼 準 則 去 保 障 創 作 自 由 , 以 及 會 怎 樣 教 育 巿 民 避 免 創 作 時 觸 犯 法 律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香 港 在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一 直 是 區 內 表 表 者 , 在 不 同 的 領 域 擁 有 自 己 的 優 勢 , 唯 近 年 其 他 地 方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亦 非 常 迅 速 , 競 爭 漸 趨 激 烈 , 行 政 長 官 於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需 要 加 速 發 展 , 以 增 加 競 爭 力 , 保 持 固 有 的 優 勢 ,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創 意 之 都 。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支 援 創 意 產 業 拓 展 市 埸 , 向 海 外 宣 傳 推 廣 「 香 港 品 牌 」 。 為 此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本 星 期 四 會 率 領 一 個 有 廣 泛 業 界 參 與 的 代 表 團 , 包 括 設 計 、 建 築 、 城 市 規 劃 、 文 化 、 電 影 電 視 、 動 漫 畫 以 及 數 碼 娛 樂 界 等 , 到 上 海 參 加 「 二 零 零 七 上 海 國 際 創 意 產 業 活 動 周 」 , 與 各 地 業 界 交 流 , 為 香 港 業 界 拓 展 內 地 市 埸 商 機 。
回 應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我 們 希 望 提 供 一 個 有 利 創 意 文 化 發 展 的 空 間 , 匯 聚 人 才 , 讓 多 元 的 創 新 意 念 得 以 發 揮 , 並 協 助 業 界 拓 展 商 機 。 現 時 具 體 計 劃 包 括 :
(i) 全 力 發 展 西 九 文 化 區 成 為 推 動 香 港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的 龍 頭 , 為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未 來 發 展 注 入 一 股 新 動 力 , 帶 動 業 界 發 展 。
(ii) 推 動 中 小 學 培 育 學 生 的 創 意 及 才 能 , 並 鼓 勵 大 學 擴 展 有 關 創 意 人 才 的 培 訓 。
(iii) 在 社 會 層 面 向 市 民 ( 特 別 是 年 青 一 代 ) 推 廣 創 新 、 科 技 及 設 計 文 化 , 以 加 強 社 會 整 體 創 意 文 化 , 支 援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
(iv) 把 空 置 工 廠 大 廈 改 為 創 意 產 業 生 產 場 地 。 原 為 石 硤 尾 工 廠 大 廈 的 「 賽 馬 會 創 意 藝 術 中 心 」 將 於 明 年 年 初 開 始 運 作 , 標 誌 着 香 港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步 向 新 里 程 。 這 是 香 港 首 次 嘗 試 將 空 置 的 工 廠 大 廈 發 展 成 為 創 意 藝 術 中 心 , 提 供 有 利 的 發 展 環 境 , 讓 創 意 文 化 企 業 匯 聚 , 培 育 創 意 人 才 , 並 促 進 創 意 文 化 界 與 企 業 界 的 交 流 合 作 。
(v) 配 合 政 府 全 方 位 支 持 香 港 電 影 業 的 發 展 , 政 府 已 成 立 電 影 發 展 局 , 立 法 會 亦 已 增 撥 三 億 元 予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 重 點 支 援 香 港 中 小 型 電 影 製 作 , 以 鼓 勵 更 多 商 業 資 金 投 資 電 影 業 , 並 藉 此 創 造 更 多 電 影 活 動 及 就 業 機 會 , 為 電 影 業 培 養 人 才 。
(vi) 全 力 參 與 2010 年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 藉 此 機 會 向 世 界 推 廣 香 港 品 牌 , 宣 傳 香 港 創 意 之 都 的 特 色 。
創 意 產 業 本 身 涵 蓋 多 個 不 同 行 業 , 為 更 有 效 發 揮 現 時 各 政 府 部 門 對 不 同 創 意 產 業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 讓 資 源 能 透 過 整 合 而 產 生 更 大 效 用 , 政 府 會 成 立 一 個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率 領 的 跨 界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 集 合 業 界 代 表 、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專 業 團 體 的 創 意 和 力 量 , 與 政 府 聯 手 籌 劃 發 展 本 港 創 意 產 業 的 總 策 略 及 行 動 綱 領 , 以 及 制 訂 相 關 的 配 套 及 人 才 培 訓 措 施 。
(二) 警 方 絕 對 尊 重 創 作 自 由 , 但 會 對 觸 犯 香 港 法 律 的 人 士 採 取 適 當 執 法 行 動 。 市 民 從 事 任 何 活 動 包 括 進 行 創 作 都 應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 如 有 任 何 懷 疑 , 應 在 進 行 有 關 活 動 前 尋 求 專 業 法 律 意 見 , 以 避 免 觸 犯 法 紀 。
2 0 0 7 年 1 1 月 1 4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