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提出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載政府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54A 條提出的決議案。決議案的目的,是因應政府成立專責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創意香港辦公室」,而須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移相關的法定職能。
我們在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透過整合不同政府部門的資源,於二○○九年六月一日成立創意香港辦公室,以回應業界的需求,為業界提供更妥善的一站式服務。
組成創意香港辦公室的一部分是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的特別效果牌照科調配至創意香港辦公室。該組負責監管電影、電視與舞台製作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製造娛樂特別效果。根據《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 章)第3 條訂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是娛樂特別效果發牌監督。
隨着創意香港辦公室的成立,原來由影視處處長根據《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 章)行使的法定職能須轉移到創意香港辦公室。我們須修訂法例,讓文創產業發展處總監在行使轉移後的職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要轉移上述法定職能,必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 章)第54A 條通過決議。現在所提出的決議案訂明,將現時影視處處長憑藉《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 章)得以行使的法定職能轉移給文創產業發展處總監。決議不會對《娛樂特別效果條例》所訂的法定職能(包括權力和職責)作出任何實質改動。決議規定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該條例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的提述會由「文創產業發展處總監」取代。
決議通過後,文創產業發展處總監會由二○○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行使《娛樂特別效果條例》所訂的職能,監管電影、電視與舞台製作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製造娛樂特別效果。為確保對這類特別效果物料的使用情況實施適當監管,影視處處長暫時繼續擔任娛樂特別效果發牌監督,直至決議案通過後轉移職能生效為止。政府成立創意香港辦公室得到立法會議員和業內不同界別人士的支持。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提出的決議案。
多謝主席。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5分